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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肥料新标准 复合肥料执行的标准有哪些

复合生物肥料新标准

2018年10月15日,国家标准计划《复合肥料》(20181868-T-606)下达,项目周期12个月,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由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TC105SC3(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磷复肥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2] [3]

化肥,复合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复合肥新标准6月1日起正式实施x0dx0ax0dx0a为规范复合肥市场秩序,促进复合肥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9年11月30日批准发布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新标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x0dx0a新旧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x0dx0a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x0dx0a新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不适用该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使标准适用范围更加明确。x0dx0a二、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x0dx0a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原标准为:高浓度70%、中浓度50%、低浓度40%,新标准调整为:60%、50%、40%,高浓度下降了10%。总体看,新标准对水溶性磷的要求有所降低,这更符合现在复合肥生产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复合肥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原材料的更广泛使用,同时对农民的使用也没有大的影响。x0dx0a三、增加了氯离子含量指标,这是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改动最大的一个地方。x0dx0a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并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为:未标“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新标准规定,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x0dx0a四、增加了部分产品的警示语。x0dx0a新标准中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同时,所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得出现忌氯作物的图片。x0dx0a五、其他差异。x0dx0a新标准中将水分含量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过去水分含量往往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指标。因为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易潮或防护不善,淋雨浸水导致水分含量超标的现象,导致在中间环节质检部门检测时水分含量有所超标,要进行处罚,而生产厂家则说自己出厂时是合格的,是在流通环节增加了水分才导致超过,容易产生争议。现在明确规定水分含量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流通环节不需检测,此项改动对生产厂家有利。x0dx0a另外,新标准中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复混肥料的快速检验。同时还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使得检测方法与内容更加地科学严谨,更能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农业农村部有机肥料新标准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首先,新标准名称及提及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修改为“复合肥料”;其次,增加了硝态氮、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指标及测定方法,允许硫钙镁等中微量元素标识在肥料包装上;1、硝态氮检测要求应≥1.5%;2、单一中量元素主要检测有效钙、有效镁、总硫三个项目。有效钙和有效镁都要求应该≥1%,总硫则要求应该≥2%;3、微量元素如果产品有标明,可以检测铜、铁、锰、锌、硼、钼几个元素含量,其中钼元素含量要求不高于0.5%,其他单一微量元素应该不低于0.0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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