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在办理肥料登记证时,申请人根据每种登记证的申请条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农业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农业厅在法定的办理时限内进行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后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肥料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面对市场上众多的新型肥料,你将如何选择?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专家认为,惟一的依据是该产品是否取得了农业部门的肥料登记证。
近年来,新型肥料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农业生产带来了生机,同时肥料市场也出现了混乱。为了科学、有效地引导肥料市场向有序化转变,2000年农业部出台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除办法中规定的免于登记的产品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的肥料产品,都应当登记。新型肥料的登记必须经过农业部指定单位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充分证明其效益、无毒、无害。
据全国农技中心肥料处介绍,开展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对肥料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是规范了管理行为。到目前为止,仅农业部登记的产
品已过千个,各省按职权范围登记的产品有近6000个。从上报的数字看,有些省80%以上的肥料产品,都已纳入规范化的管理当中。二是提高了肥料产品的质
量。一些新产品的生产,从无序到有序,从无标准生产到有标准生产,如叶面肥制定了两个国家标准,生物肥料出台了5个行业标准,还有若干个标准正在制定当
中。三是扶持了新生的肥料行业,叶面肥、生物肥,已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四是打击遏制了伪劣产品,防止一大批伪劣产品以及伪科学技术坑农害农事件,国外伪
劣肥料产品也被有效堵住,有力地保障了农业安全生产。五是增强了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现在,许多地方农民都知道,买肥料要认准农业部门登记的产品。
专家们认为,通过农业部门肥料登记的产品,都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当然并不排除因为种种原因,还有一些质量和效果很好的肥料产品目前还没有取得登
记证,有不少肥料正在登记过程中。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气候、不同土壤、不同作物、不同经济条件和生产水平,农民还要选择更适合的肥料产品。需要农技推广部
门、肥料生产和经销企业,进一步做好肥料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农民推荐更加适用对路的新型肥料。
肥料登记证怎么办理
企业办理肥料登记许可,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准备给好相应的材料,向省级农业厅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准备好后,在省农业厅办理窗口上报申请。省农业厅对材料和实体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的意见,加盖公章。
2.农业部行政大厅上报材料。省级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要将材料上报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根据材料的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决定。
3.秘书处核验样品。在大厅审核材料的同时,申请人要将肥料样品,提交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在大厅材料审核通过,秘书处样品核验都通过的情况下,作出正式受理决定。
4.肥料评审委员会检测。正式受理后,肥料评审委员秘书处将会组织专家,对肥料的安全性、5.有效性进行综合的检测。这段时间可能比较长,在九个月之内可以出具结论报告。
6.批准程序。肥料评审委员会作出测评报告,认定生产的肥料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将出具报告。
7.网上办理的情况。根据要求,可以将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对于资料、表格下载和相关受理、审批进度,可以登录农业部网站查询。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
3、法人代码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合格证
6、最新的产品检验报告(3个月以内)
7、生产许可证
8、注册商标
9、肥料使用登记表
10、产品标识(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彩页
11、生产企业考核表
12、省级肥料登记申请表
二、办理肥料登记证要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在当地的省农业厅办理,另一类是要到农业部去办理。
三、在农业厅办理肥料登记证的是以下几种肥料:
1、复混肥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有机肥料
4、掺混肥料
其他的肥料,如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等则需要到农业部去办理。
四、办理肥料登记证的一般是先办理临时肥料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过申请转为正式肥料登记证,转正后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