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氨基酸9aa
【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9AA-Ⅰ)】
新生儿病房准备收早产儿、低体重儿了,引进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9AA-Ⅰ)。
#药事健康超能团# #健康科普排位赛# 此药是中国新生儿营养支持临床应用指南推荐的新生儿首选—-小儿专用氨基酸。每日每公斤体重用20~35ml。静脉滴速不宜过快,20Kg儿童一般不宜超过20滴/分钟。输注过快,可引起恶心、呕吐、心悸、发热等不良反应。
??? 此药品肝、肾功能严重障碍者慎用;氨基酸代谢障碍者,氮质血症患者禁用。
遇冷析出结晶,可置50~60℃水浴中溶解,降温至37℃澄明再用。
小儿复方氨基酸针(19AA-1)
中证网讯(记者 康曦)卫信康5月16日晚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9AA-I)《药品注册证书》。
据介绍,该产品按照化学药品3类申报。根据目前政策规定,本次获得《药品注册证书》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卫信康成为该品种首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目前国内未有其他厂家进行同类产品的新分类申报,仅有华润双鹤于2021年进行了该品种一致性评价的补充申请。
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9AA-I)为多种氨基酸组成的复方制剂,属于静脉用胃肠外营养输液,适用于婴幼儿(包括低体重儿)及小儿的肠外营养支持。该产品可防止氮流失和体重下降,并可纠正负氮平衡。
公司此次获批的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9AA-I)有3个规格,分别是500ml:30g(按总氨基酸计)、500ml:50g(按总氨基酸计)、100ml:6g(按总氨基酸计),可以满足不同条件下儿童临床治疗的用药选择。
目前国内供儿童营养补充的氨基酸制剂有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9AA-I)、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Ⅱ)。公告显示,2021年儿童复方氨基酸在我国公立医院终端市场销售金额6.8亿元,其中,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9AA-I)销售金额约2.7亿元,占比约40%。截至2022年4月30日,卫信康针对该药品累计研发投入为1048.52万元。
卫信康是一家从事化学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基于自身的研发实力,善于挖掘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选择市场空间大、技术门槛较高的品种开展研发,不断拓宽营销渠道,目前核心产品均用于为成人及儿童围手术期患者提供肠外营养支持,在静脉维生素补充剂、静脉电解质补充剂等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
公司在儿童肠外营养用药领域除了本次获批产品外,已上市的儿童用药还有小儿多种维生素注射液(13),系国内首仿、国产独家生产品种。在研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20AA)也已进入审评审批环节。未来公司还将新增电解质类、微量元素类儿童用药,形成儿童肠外营养用药领域的全面布局。
卫信康: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9AA-I)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小儿复方氨基酸针(19AA-1)
【5月30日起北京将试点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 首批纳入27种药品】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确定将包括丹红注射液、福多司坦片、潞党参口服液等27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纳入试点的药品在北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据悉,试点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通知指出,纳入试点的药品在北京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分类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非国家医保谈判且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两非”药品)的支付标准。
其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作为试点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试点药品,以本市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或其他地区中选企业药品在本市销售时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两非”药品,依据本市2021年药品中最大采购数量(以最小计数单位计算)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根据实际挂网价格和实际采购数量作量价加权平均,确定代表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规格,以代表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按照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规格差比调整,形成不同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两非”药品如被纳入国家医保谈判或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本市将按相应规则调整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发布实施。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首批纳入试点的27种药品中,涉及国家谈判药品三种,包括丹红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4AA-SF)、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涉及国家集采药品两种,包括福多司坦片、盐酸西那卡塞片。同时,还有22种“两非”药品,包括潞党参口服液、健胃消食片、注射用血塞通(冻干)等。
通知中明确,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通知中强调,原则上试点药品和医保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药品实际采购情况等施行动态调整。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本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按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