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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抽样标准 有机肥料国家标准及各个指标的检测方法

有机肥检测方法及仪器

有机肥检测可以使用土壤养分测定仪,该仪器可检测土壤及化肥、有机肥(含叶面肥、水溶肥、喷施肥等)、植株中的速效氮、速效磷、有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酸碱度,钙、镁、硫、铁、锰、硼、锌、铜、氯、硅等各种中微量元素以及铅、铬、镉、汞、砷等各种重金属含量。

土壤养分测定仪可以测定肥料中氮(N)、磷(P)、钾(K)等养分,并且具有同时、快速、准确检测的优点。

扩展资料

有机肥料技术指标

1、有机质分子质量(以烘干基计)45,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5.0,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30,酸碱度(PH)5.5-8.5。

2、金属指标单位:mg/kg

总砷(As)(以烘干基计)≤15;总汞(Hg)(以烘干基计)≤2;总铅(Pb)(以烘干基计)≤50;总铬(Cr)(以烘干基计)≤150;总镉(Cd)(以烘干基计)≤3

3、细菌指标

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应符合NY884 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机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壤养分测定仪

ny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有机肥标准含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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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1、ny884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在2012年6月6日发布,2012年9月1日实施。2、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制定,由申望平、沈德龙、李俊、姜昕、陈慧君等人起草。3、该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适合生物有机肥使用。

一、ny884 2012生物有机肥标准

      1、定义

      (1)生物有机肥指的是特定功能微生物和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且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2)微生物有机肥指的是,有机固体废物,包括有机垃圾、秸秆、畜禽粪便、饼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微生物发酵、除臭和完全腐熟后,加工制成的有机肥料。

      2、制定

      (1)在2012年6月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2012年9月1日实施。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制定标准,申望平、沈德龙、李俊、姜昕、陈慧君、曹凤明、关大伟、李力等为标准主要起草人。

      3、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适用于生物有机肥。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有GB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GB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述方法和判定方法、GB/T19524.1-2004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525-2012有机肥料、NY/T798-2004复合微生物肥料。

      (3)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本标准采用广州益元生物科技菌种。

      (4)产品的外观的要求有,粉剂产品应松散、无恶臭味,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无腐败味。

      (5)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NY/T 798—2004中4.2.3的规定。

      (6)若产品中加入无机养分,应明示产品中总养分含量,以(N P2O5 K2O)总量表示。

      (7)要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

      (8)抽样前备好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剪刀、抽样器、封样袋、封条等工具。

      (9)在产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抽样以袋为单位,随机抽取5~10袋。在无菌条件下,从每袋中取样200~300g,然后将所有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500g。

      (10)用目测法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在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形状、质地,应符合产品外观的要求。

二、有机肥标准含量多少

      1、标准含量

      有机肥标准(NY525-2002)规定了有机肥中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30%。

      2、有机肥

      (1)有机肥一般指的是农家肥,其中含有大量生物物质、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物等。

      (2)有机肥可以给农作物提供全面的营养,还有肥效长、增加土壤有机质、促进微生物繁殖、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和生物活性等优点。

      3、其它肥料

      (1)堆肥

      堆肥一般以各类桔秆、落叶、青草、动植物残体、人畜粪便为原料,再跟少量的泥土混合堆积而成的一种有机肥料。

      (2)沤肥

      沤肥的原料与堆肥的原料类似,不过它是在水淹的条件下发酵而成。

      (3)厩肥

      一般是利用猪、牛、马、羊、鸡、鸭等畜禽的粪尿,跟秸秆垫料堆沤制而成。

      (4)沼气肥

      指的是有机物质在沼气池里腐解后产生的沼气液和残渣等副产物。

      (5)绿肥

      利用豆科的绿豆、蚕豆、草木樨、田菁、苜蓿、苕子等,和非豆科的黑麦草、肥田萝卜、小葵子、满江红、水葫芦、水花生等,制作而成的肥料。

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准?

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准

生物有机肥

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时 间

2012-06-06发布 2012-09-01实施

目录

1简介

   

2生物有机肥

   

3制作方法

   

折叠编辑本段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884-2012)

微生物有机肥概念:微生物有机肥是有机固体废物(包括有机垃圾、秸秆、畜禽粪便、饼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微生物发酵、除臭和完全腐熟后加工而成的有机肥料

折叠编辑本段生物有机肥

2012-06-06发布 201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折叠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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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

研究所、广州益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望平、沈德龙、李俊、姜昕、陈慧君、曹凤明、关大伟、李力。

折叠适用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述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本标准采用广州益元生物科技菌种。

4.2 外观(感官):粉剂产品应松散、无恶臭味;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无腐败味。

4.3 技术指标

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生物有机肥产品技术要求。

—————————————————–

项 目 粉 剂 颗 粒

—————————————————–

有效活菌数(cfu) ,亿/g ≥ 0.20 0.20

有机质(以干基计),% ≥ 25.0 25.0

水分,% ≤ 30.0 15.0

pH值 5.5~8.5 5.5~8.5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 ≤ 100 100

蛔虫卵死亡率,% ≥ 95 95

有效期,月 ≥ 6 6

—————————————————–

4.4 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NY/T 798-2004中4.2.3的规定。

4.5 若产品中加入无机养分,应明示产品中总养分含量,以(N P2O5 K2O)总量表示。

5 抽样方法

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

5.1 抽样工具

抽样前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剪刀、抽样器、封样袋、封条等工具。

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产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抽样以袋为单位,随机抽取5~10袋。在无菌条件下,从每袋中取样200~300g,然后将所有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500g。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用目测法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在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形状、质地,应符合4.2的要求。

6.2 有效活菌数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2的规定。

6.3 有机质的测定

应符合NY 525-2002中5.2的规定。

6.4 水分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5的规定。

6.5 pH值测定

应符合NY/T 798-2004中5.3.7的规定。

6.6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1-2004的规定。

6.7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2-2004的规定。

6.8 As、Cd、Pb、Cr、Hg的测定

应符合GB 18877-2002中5.12~5.17的规定。

6.9 N P2O5 K2O含量测定

应符合NY 525-2002中5.3~5.5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产品出厂时,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

7.1.2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产品的工艺、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7.2 判定规则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 8170的规定;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应符合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合格产品

a) 产品全部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

b) 在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产品其它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不合格产品

a) 产品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b) 有机质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c) 粪大肠菌群数不符合标准要求;

d) 蛔虫卵死亡率不符合标准要求;

e) As、Cd、Pb、Cr、Hg中任一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f) 产品的外观、pH值、水分检测项目中,有2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

生物有机肥的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应符合NY/T 798-2004中第7章的规定。

折叠编辑本段制作方法

可根据当地的原料进行制作,如城市生活垃圾和各种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瓜藤、稻草、松壳、花生壳、锯木屑、谷壳粉、统糠、水果渣、干蔗渣、食用菌渣、酒糟、啤酒糟、糖渣、醋渣、淀粉渣、木薯渣、柠檬酸渣、酱油渣、味精渣、粉渣、豆腐渣、药渣、油渣、油饼粕、糠麸、棉菜粕、霉变饲料、污泥、糖厂啤酒厂渣泥、屠宰下脚料、潲(泔)水、剩饭菜、人动物粪便等废弃物。 发酵肥料操作过程:

1、菌种一般用量为0.2%–0.5%。

2、原辅料:主要物料:水果渣、干蔗渣、食用菌渣、酒糟、啤酒糟、糖渣、醋渣、淀粉渣、木薯渣、柠檬酸渣、酱油渣、味精渣、粉渣、豆腐渣、药渣、油渣、油饼粕、糠麸、棉菜粕、霉变饲料、污泥、糖厂啤酒厂渣泥、屠宰下脚料、潲(泔)水、剩饭菜、人动物粪便等大宗物料。辅料:各种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瓜藤、稻草、松壳、花生壳、锯木屑、谷壳粉、统糠等干燥、粉碎、高碳即可。

3、原辅料配比:主料∶辅料=5:1-3:1。

4、水分控制在60-65%,手抓物料成团刚好出水。

5、按要求将菌种、主料和辅料全部混合均匀。

6、环境温度15℃以上,一次堆料不少于4方,堆成宽1.5~2米、高0.6米左右、长度不限的堆,并用棍在堆内打通气孔。

7、堆温升至50℃时开始翻倒,每天一次,如堆温超过65℃,再加次翻倒。温度控制在70℃以下,温度太高对养分有影响。

8、腐熟标志:堆温降低,物料疏松,无物料原臭味,稍有氨味,堆内产生白色菌丝。

9、腐熟的原肥:直接使用,生产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无机复混肥等。

注意:①视水分多少增减配比,发酵混合物的总水分应控制在60~65%。过高过低均不利于发酵,水过少,发酵慢;水过多会导致通气差、升温慢并产生臭味。水分合适与否判断办法:手紧抓一把物料,指缝见水印但不滴水,落地即散。②如果按每吨添加1公斤尿素或10公斤过磷酸钙发酵效果更好。

农业部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肥料是帮助植物生长的化合物。市面上出售的肥料种类及品牌极多,依成分可分为无机肥料和有机肥料,种类包括:磷酸铵类肥料、 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中量元素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多维场能浓缩有机肥 。依适用对象分可以分为大田使用肥、家用肥,园林肥、化肥、绿化肥等等肥料通常直接用于土壤,或喷洒于叶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肥料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二)抽查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22个省(区)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名单由抽查任务承担单位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每省(区)抽查当地具有代表性的肥料生产企业4家,每家企业抽取1个批次肥料样品;每省(区)抽查当地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2个,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2个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

(三)任务分工。此次抽查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牵头,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和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等8家质检机构实施(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

二、抽查方法

(一)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0.5吨,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kg,抽样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5个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小包装产品。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抽样人员应将抽检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同时,要查验其自检记录,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

(二)市场抽样。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要有肥料登记证,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瓶)。要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

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测依据为《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检测项目包括总氮、磷、钾、钙、镁、铜、铁、锰、锌、硼、钼、硫、氯、钠、pH值、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汞、砷、镉、铅、铬。

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

检验结束后,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EMS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包装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我部委托的质检机构承担。

五、时间安排

5月20日前完成样品抽取与确认,6月25日前完成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抽查结果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名单,为实施随机抽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做好工作。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有关省(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跨省的产品,要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查,同时报告农业部种植业司。涉及案件协查的,还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报告。

(二)抽查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抽查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备案。各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开展、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标签标识和追溯体系建立等情况。

(三)抽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随机抽取确定。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不得有接受送礼和宴请等影响监督抽查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强化肥料登记管理,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要结合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省(区、市)肥料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农民用肥质量。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

附件:肥料监督抽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蜀ICP备150132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