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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储备碰到的问题 化肥储备碰到的问题有哪些

什么是化肥冬储,化肥行业为什么要冬储

1、化肥冬储,就是指在秋冬季时,很多作物都不用肥料了,肥料生产厂家却不得不生产,因为春天是用肥的大旺季,不生产的话不能保证大旺季的用肥量。但是由于冬天是用肥的淡季,大多经销商都不会进货。生产出来的产品厂家又没有太多的仓库存放几个月。所以为了促进产品的流通,厂家一般都会放出低于用肥期的价格,也就是所谓的冬储价,以便吸引经销商拉货,经销商在冬季拉货的这种行为就是所谓的冬储。

2、化肥行业要冬储的原因有:

(1)冬季是耕作的淡季,多储备一些化肥,来年春季卖高价。

(2)新的化肥需要静置一段时间,可以更好的提高它的效果而且不会有太强的刺激气味。

3、冬储注意事项:

(1)防潮湿结块。化肥因吸湿而引起的潮湿或结块,是贮存中比较普遍的问题,空气湿度愈严重。应把肥料放在干燥、阴凉的仓库里,堆垛离墙要有30~50厘米的距离,仓库的温度在30℃以下,相对湿度以40%~70%为宜。

(2)防养分挥发。对于稳定性较差的化肥,如碳酸氢铵必须包装严实,保持干燥,防止阳光直射。使用时应随开随用,用完一袋再拆一袋,用剩的肥料要扎紧袋口。对氯化铵、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等铵态氮肥,要注意不与碱性肥料同库混存,以减少氮素损失。

(3)防腐蚀损害。化肥一般都具有腐蚀性,特别是过磷酸钙、氯化铵等酸性肥料,在贮存过程中极易产生挥发酸,不要把农机具如喷雾器、犁、铁桶等与化肥长期放在一起,以防腐蚀损坏。

(4)防中毒发生。不能把碳酸氢铵、尿素、硝酸铵、过磷酸钙等化肥与种子放在一起贮存,否则会影响种子发芽率,严重时会使种子失去发芽能力。除此以外,不能将食物、农药、饲料、菌种和化肥混存,以免发生中毒事故。

(5)防起火爆炸。硝酸盐类化肥在贮存时要特别注意严禁烟火,切勿和易燃物品堆放一起。一旦着火,不能使用各种化学灭火剂,应先用砂土压盖再用水扑灭。

化肥产能过剩的原因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负责人解读国家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稳定农资市场价格 保障春耕农资供应

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12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稳定进行了全面部署,受到行业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在当前春耕备肥的关键时期,如何全面理解《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春耕农资市场走势,对于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十分重要。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局局长、中国东盟农资商会会长、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殿平。

2018年《通知》具有三个特点

记者:今年下发的《通知》跟往年相比有哪些特点?

李殿平:俗话说,“一年之计在于春”、“化肥是粮食的粮食”。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产增收,国家高度重视春耕化肥供应工作,每年春耕前期,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的通知,已成为近些年来的惯例。今年下发的《通知》,与往年相比,主要有3个特点。

一是文件下发时间较早。今年是1月15日下发的《通知》,可谓近10年来最早的一次。回顾过去,2008-2014年,《通知》下发的时间大都在1月17日至2月间,2015-2017年则推迟到了3月初,所以,“发文时间早”可谓今年《通知》的第一个特点。这充分说明,国家对2018年春耕化肥供应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提早谋划部署。

二是特别强调价格稳定。回顾往年下发的《通知》题目主要是做好化肥供应工作,今年将“价格稳定”放到标题中予以强调,可谓近年来的首次。这说明自2017年9月份以来的化肥价格持续上涨问题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多措并举稳定2018年春耕化肥价格是今年《通知》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

三是联合发文单位增加。与去年相比,今年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联合发文单位,这是自2010年时隔7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再次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出现,“信贷支持”内容也是7年后再次出现在文件中。此前,多家协会商会会员单位反映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和中国东盟农资商会等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政策建议被采纳,国家已经关注到化肥行业利润低、融资难、信贷难等问题,并着手协调解决。

全力保障化肥生产是保供的基础

记者:“全力保障化肥生产”是历年来《通知》部署的第一项工作,今年也不例外。对此,您怎么理解?

李殿平:的确,化肥生产是保障供应的基础。2017年以来,伴随化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逐步深入,受煤炭、天然气、磷矿石等原材料供应紧张,化肥落后产能退出进程加快等多重因素影响,2017年化肥行业开工率持续处于低位,化肥产量同比减少。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7年1-11月,我国累计生产化肥5750.9万吨(折纯,下同),同比减少4.0%,其中,氮肥行业减量明显,氮肥、尿素产量分别为3563.3万吨、2821.2万吨,同比分别减少8.0%、11.8%;磷肥产量为1560.2万吨,同比增长0.8%;钾肥产量为620.3万吨,同比增长3.7%。

氮肥产量大幅减少的原因,一是受环保常态化政策影响。尿素企业落后产能退出进程加快,环保不达标企业停产停工改造现象增多。二是受上游原材料供应影响。我国73%和24%的尿素企业分别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生产原料,今年我国煤炭行业去产能进程加快,2017年煤炭退出产能1.5亿吨,煤炭供应趋紧。此外,2017年,我国在2+26个城市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大力推进“煤改气”工程,入冬以来,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日益突出,“气荒”导致西南省份气头化肥生产企业大范围停产。

为全力保障化肥生产,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2017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就主持召开了化肥生产用煤产需对接会,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全国13家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参加了会议。

相信《通知》下发后,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协调和努力下,化肥生产供应情况会逐步好转。

化肥淡储对稳定农资市场价格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通知》中强调“做好淡季储备调控”,并明确指出国家将追加安排550万吨化肥淡储任务,对此业界高度关注。您如何看待追加化肥淡储任务这一部署和安排?

李殿平: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自2004年建立以来,在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矛盾,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储备量从2004/2005年800万吨,上升至2013/2014年1800万吨,达历史高点。但近年来储量不断缩减,2015/2016年减至1200万吨,2016/2017年大幅减至468万吨,2017/2018年仅为459万吨。

我们认为,尽管我国化肥行业产能过剩且已基本完全市场化,但稳定化肥淡储制度,保障一定的淡储量仍有必要性,化肥产品仍有其特殊性,政府还需保留一定的主动调控能力。第一,作为粮食的粮食,化肥供应影响粮食安全和农民收益。第二,尽管当前化肥产能过剩,但化肥供求的季节性、区域性和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尤其当前化肥生产的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氮肥需从山西、内蒙、新疆向南方地区调运,磷肥需从云贵地区向西北、华北、东北地区运输,钾肥需从青海、新疆向全国长距离运输,在化肥使用高峰期也进一步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化肥使用地储备量不足,用肥旺季很可能出现价格急剧波动问题,影响农民生产。第三,我国化肥淡储制度实施多年,成效显著,在当前基层经销商基本不储肥的现状下,化肥淡储确实发挥了化肥市场的“压舱石”和“蓄水池”作用。

鉴于以上因素,考虑到目前社会库存量同比降幅较大、流通环节基层经销商储备积极性较差等紧急情况,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高度重视,并就有关工作作出部署。总社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和中国东盟农资商会积极呼吁尽快启动新的淡储招标计划,确保淡储量保持在1000万吨左右,并优化储备品种和完善对承储企业的考核办法。可以说,代表化肥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的这一共同呼吁,受到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并采纳了政策建议。

1月17日,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正式启动了招标工作,并明确550万吨淡储任务分成要两批(300万吨和250万吨)进行,在化肥生产供应增加、价格稳中有降时,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与中标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协议。其中,第一批300万吨淡储任务签约后即执行入储任务,第二批250万吨淡储任务签订意向协议。如果第一批淡储任务执行后的市场运行情况总体平稳,再启动第二批淡储任务。

550万吨淡储任务量分成两批开展且要在市场平稳运行前提下、启动第二批淡储任务的制度设计,将有助于最大程度确保市场稳定。相信化肥淡储制度的实施,将成为春耕用肥时期保障化肥价格平稳的有利保障。

农资打假任重道远 多拳出击刻不容缓

记者:“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也是年年强调的重点,但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屡见不鲜,使正规生产经营企业、广大农民均深受其害。对此,您怎么看待?

李殿平:国家每年在农资打假方面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也取得了显著成果。连续多年,每年春季,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多部门都会联合启动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2017年2月,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29个部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要求。

“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部门累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32.5万个,检查企业629.7万个次,市场131.9万个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0.5亿元,农资市场不断净化,农资质量状况呈现趋稳向好的态势,为我国粮食生产连年增长、农民收入突破万元大关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可否认,我国假冒伪劣化肥产品仍然泛滥,包装标识混乱、偷减养分等坑农害农事件层出不穷,执法过程中“打大不打小、打真不打假”等问题也让正规生产经营企业深受其害。

《通知》强调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虚标含量、偷换养分等手段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等违法行为及其他坑农害农行为。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国东盟农资商会在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方面,也一直在积极努力开展有关工作。一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2017年11月28日,面对我国农资商品价格普遍上涨的态势,为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向会员单位发出《关于维护农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二是加强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2017年9月,协会和商会还联合发布中国农资行业诚信示范企业名单。11月,协会向公开发布了《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有机肥料行业自律宣言》,并组织会员单位签署企业信用承诺书。三是加强追溯体系和智慧农资建设。经过7年多的努力,目前总社农资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在化肥、农药、种子等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已形成了成熟完整的技术应用体系,并于2017年9月1日上线运行了中国农资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实现农资商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溯”,从源头上促进我国农资质量安全。

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 切实强化市场监测预警

记者:《通知》中强调“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发挥好农资流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对此,总社有哪些举措?

李殿平:这次下发的《通知》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认为这也是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供应服务工作的认可和鞭策。供销合作社系统是我国农资流通的主渠道。据统计,全系统化肥供应可满足社会需求的70%,农药供应量占社会供应总量的40%,农膜占1/4。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有农资连锁经营企业2354家;配送中心5551个;连锁、配送网点达34.4万个,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覆盖,健全高效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对于保障农资供应具有重要作用。

12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立即行动,于1月17日向全系统发出了《关于做好2018年农资供应服务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农资协会、农资企业:一要全力保障农资供应,二要切实做好淡季储备,三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四要着力加强质量管理,五要努力强化市场监测,六要大力创新经营服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还将根据《通知》要求,在“加快建立现代农资综合服务体系,构建现代农资流通网络,促进农资流通节本增效”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落实,加快推进传统农资流通企业向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商转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和中国东盟农资商会作为总社主管的社团组织,将继续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及时了解和反映行业情况,推进行业规范自律,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一是继续做好市场监测预警。协会从2011年起先后推出的8个中国化肥价格系列指数,已经成为政府宏观调控和行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在继续做好现有价格指数的监测和发布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商会的国际平台优势,加强对进出口化肥市场的监测,积极促进国内外农资农业交流合作,协会与商会于2017年底联合发布了尿素进出口价格指数,今年还将陆续推出其他化肥产品进出口价格指数。二是大力加强行业调研。认真听取行业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为行业宏观调控积极建言献策。三是深入推进行业诚信和农资追溯体系建设。协会今年将进一步落实《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着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农资追溯体系和智慧农资建设,加快农资物联网示范应用,推动农资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发展。

当前正值春耕备肥的关键时期,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将在前期扎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12部门《通知》和总社《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积极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春耕备肥期间和用肥旺季以及全年农资供应服务和价格稳定工作,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全面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肥经营企业做好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化肥淡储区域、品种及数量,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委托单位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对部分区域淡储起止时间做适当调整。第三章 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第六条 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不超过800万实物吨,原则上按农业生产区域用肥需求配置,主要安排尿素、磷酸二铵等高浓度化肥。第七条 委托单位逐年确定化肥淡储区域数量及品种。承储企业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品种、数量,并报委托单位备案。第八条 化肥淡储单个标的量一般不少于5万吨。第九条 储备库点应位于粮棉主产区内,交通便利。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确定第十条 委托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招标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第十一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以流通企业为主,兼顾大型化肥生产企业。第十二条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生产量40万吨以上,淡储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淡储标的量;

(四)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银行信誉优良;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 淡储协议及责任第十三条 化肥淡储承储协议由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第十五条 协议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承储企业责任第十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标的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标的量的50%以上、调入化肥主要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同时,淡储期间化肥累计购进量或生产量应比近三年同期数量增加。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按承储协议要求向标的区域及时调入淡储化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标的区域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并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淡储化肥储存情况按属地原则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单位规定的台帐格式和时间要求逐月上报台帐数据,并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须按委托单位要求不定期报告化肥淡储进销存情况。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上报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补贴,没收履约保证金。

目前我国施用肥料上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化肥施用量仍然过大。我国农作物亩均化肥用量21.2公斤,远远高于8公斤的世界平均水平,。过量施肥不仅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而且消耗了大量资源和能源,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二是施肥结构仍然不尽合理。长期以来,农民养成了重氮肥、轻磷钾肥,重大量元素肥料、轻中微量元素肥料,重化肥、轻有机肥的施肥习惯。目前,我国有机肥资源利用率在25%左右,其中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约50%,秸秆养分直接还田率只有35%。有机养分占养分投入总量的40%,较合理施用比例低10个百分点。

三是施肥方式仍然比较落后。

化肥淡季储备在管理中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全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省政府委托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省政府指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3、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2005-2006年度淡储总量为1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量,由委托管理单位根据需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5、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委托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协助委托管理单位履行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6、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货源,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并确保储备安全。

8、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数量认定标准为: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少于近两年同期平均调入量或生产量与承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两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的50%以上。

四、淡储监督检查。

10、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单位报送淡储月报表(附表一),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11、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管理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五、淡储财务管理。

12、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对承储企业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储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13、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9点规定,按企业协议承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储任务,不予补贴。

14、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管理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15、化肥淡储到期后15天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等相关票据资料,经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16、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通过之日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17、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

如果没帮上我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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