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是否属于三免三减半
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有机肥应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具体到有关机构咨询。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及具体规定
一、正面回答
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及规定有:
1、减税,对纳税人按相关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
2、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相关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
3、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
4、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相关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
二、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三、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核定征收是指由于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
有机肥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有机肥。1、有机肥料,它是指从植物和/或动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质,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应用于土壤中。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是通过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的混合和/或结合而制成的。3、三生物有机肥,指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动植物残体为主要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机肥生产国家有补贴政策吗?
法律分析:关于国家政策对有机肥生产企业给予奖补,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如下:
1.是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2.是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4.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5.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6.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这些政策都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建有机肥厂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关于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奖补政策给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有机肥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①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② 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支出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③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④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⑤ 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这些政策都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均可依法享受。那么符合哪些条件的有机肥生产厂家才能申请享受这些惠普政策呢?小编给大家简单整理了一下,具体要求如下:
1补贴对象:
使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培养料等为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且产品主要用于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肥料生产企业。
2补贴原则:
1、扶大扶强、扶优扶好的原则;
2、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研发能力强、装备水平先进及设备更新改造企业规模扩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具有商标品牌的肥料生产企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
3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肥料生产企业。
2、以畜禽粪便及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3、具有正规的肥料产品登记证,产品经质检部门抽查合格。
4、有机肥年生产规模达10000吨以上。
5、每年经市农业部们组织的肥料产品正规小区试验,肥效显著生产企业。
6、本地使用量较大的肥料生产企业。
4申报办法及程序:
1、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强补贴企业的有机肥质量监督,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肥料监管部门对本市有机肥生产的有机肥产品进行抽检,发现生产、销售有机肥的有机质、氮、磷、钾等含量不达标的一律不享受补贴标准,同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
2、市农业局根据以上条件,组织筛选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正规试验。肥效试验原则上根据有机肥生产企业发展和肥料开发情况,每2-3年开展一次。
3、市农业局根据肥效试验情况和质量抽检情况,与市财政局商定初选补贴企业名录。
4、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区农业主管及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文件的形式于6月底前分别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生产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肥料产品登记证、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生产规模及销售情况说明等。
5考核验收:
1、经审核确认的有机肥生产补贴企业在销售有机肥时,必须建立台帐,记录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地点、销售对象(附签名)。
2、市农业局根据各区上报情况,将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企业生产情况、设施设备情况、研发情况、原辅料来源、工艺流程、生产规格、有机肥使用情况、销售情况。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合格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3、凡享受补贴企业要以优惠价格向本地农民或种植大户销售有机肥。
有机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