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耕地保护的意义、措施和途径 有知道的回答下,
保护耕地的意义是由耕地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工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耕地;其次,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耕地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我国是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仅1.59亩,只占世界人均耕地的44%,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所以,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稳定一定的耕地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否则,别无出路,也没有选择.
耕地保护措施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张.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七、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耕地保护途径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土地加大了管理力度,完善了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已与2002年完成,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高其土地质量,对城市土地实行总量控制,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采取严厉的措施整顿土地市场,2003年撤消开发区3763个,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认识不一,乱占、乱批、滥用土地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禁止,同时,因自然因素的影响,土地的质量也在下降,为此,应采取以下之措施.
1.提高开发深度,保护耕地资源.首先,正确处理好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对于经济发展占用耕地,理想的目标是,以尽可能少的占用耕地面积,实现高度集约化的土地利用,使有限的农田绿地得以保存,从而满足社会对农产品增长的需要.非农占用耕地的扩大,在现在经济起飞的阶段不可避免,强行禁止的政策只能导致本地本应加快的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被人为地拖迟,关键是我们应在建设过程中抵制乱征、乱占、滥用和浪费撂荒耕地倾向.其次,要建立专门机构,加强统一领导、规划和管理.第三,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划,国家要建设,耕地要保护都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有效克服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统一规划布局,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对策选择.一方面要编制和制定落实各类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耕地保护条例及有关政策,通过规划和立法的方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另一方面要编制国家建设与布局的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划定开发区,对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数量、区域布点、占地规模、功能结构、开发性质等进行统一的界定.一切未纳入统一规划的都应被视为非法而不予承认与批准,凡私自建立起来的坚持予以取缔.第四,改造旧城区,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合理布局,改造旧城区,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效益,扩大城区的容量.
2.优化土地环境,全面发展经济.第一,着眼土地、山林、草地、水面、荒山的综合治理,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满足生态反馈的要求,在治理中要林草先行,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执行,对25度以上的耕地坚决退耕还林、还牧、还果,对土地开发治理,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上的办法,相互配合,多方扶持.第二,发挥多学科优势,减免土地灾害,防御国土灾害的综合体系不仅包括土地资源学,还包括水利学、国土经济学、建筑与城市建设环境工程学、结构工程学、生态学、林学、水产学、畜牧学、地理学、土壤学、地质学、大气学、信息学和灾害学,应充分发挥多学科优势,让它们共同献计献策,从而奠定有关防御国土灾害的综合体系的理论基础,用以指导有关的实践活动,在统一规划的原则下,制定防御灾害的综合规划,因地制宜,让防灾减灾系统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效而科学的防灾综合体系.第三,制定土地开发的优惠政策,使开发者得到更多的实惠,使政策措施和治理措施紧密结合,在短期内尽快恢复植被和增强抗御风沙、防止水土流失的能力.第四,国家增加对治理土地环境的投入,认真抓好天然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建设工程、长江和黄河水土保持工程、平原绿化建设、农村薪炭林建设和“三废”环境改造等,通过工程、耕作和生物措施,增加对土地的投入.第五,大力发展专业性土地开发合作经营组织.发挥各种各样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加以宏观引导和管理.第六,对农户搬迁以后的旧庄基,要及时收回,集体统一整修,并入基本农田,多渠道节约耕地.第七,对土地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科学开发和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工则工,开拓农业生产新领域.第八,有计划地开发利用一部分土地来发展工业、交通、城镇和其它事业,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和重庆等大城市,利用土地发展房地产业和第三产业,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由小到大,脚踏实地逐步发展.
3.调整土地结构,努力提高效益.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就是调整种植业内部各部门的用地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调整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用地比例,提高经济作物尤其是名特优新作物的用地比重.其次,调整种植业与畜牧业用地比例,需要调整一部分耕地种植饲料作物,或通过改革耕作制度扩大饲料作物播种面积,为畜牧业提供较充足的精饲料和青饲料.第三,调整各类作物内部结构,粮食作物应适当压缩,增加经济作物用地结构应从市场需求出发,结合考虑生产条件,扩大畅销利大高产的优势作物,控制和压缩滞销低产的作物.第四,充分利用当地得天独厚的天然资源及林果、畜牧、药材、土特产等,可以兴办一批乡镇企业和二、三产业.第五,从我国的土地资源生产布局看,应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一项重大的产业加以建设.要在“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方面动脑筋,从自然景观、民族文化、民俗风情着手,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宣传、旅游产品开发、景点建设、服务管理等方多下功夫.第六,以改造乡镇驻地为重点,使驻地建设企业的资本存量转移与重新组合,发挥巨大资本存量的再投入作用,缓解土地资源资金不足的困难,推进新兴消费产业的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
4.采取综合措施,扭转恶性循环.首先,应对工业生产的内外环境进行整治,行政、经济、法规三位一体,解决包括城市在内的工业品污染问题,对超标污染加强监测,限期治理.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严格审批制度,控制新的污染.第二,在对化肥、农药污染治理上,一要多肥种配合并在生产前进行原料的精选,二要以高效低毒易分解的农药和生物农药的生产代替高毒低效且残留的农药生产.三要加强新肥新药研制和推广,达到低成本和少公害或无公害的目的.第三要治理水土流失和沙化,可采取耕作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三结合方法,同时要植树种草和优化结构,使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和三料短缺问题的解决得以统筹.第四,对地质灾害严重地区,要增加人工植被,城市建设要合理布局,加强斜坡建筑管理,防止新的人为的破坏,要治坡与治水相结合,综合防治城市环境地质灾害.第五,对盐碱化地区,则必须推广增施有机肥,以沙压碱和容土压沙等科学改良土地的方式,杜绝大水浸灌.第六,改革农村能源结构,根据各地能源资源、自然条件、居民生活水平、交通状况和消费结构等进行区划和规划,找出多种途径,实行工业能源与农村多用途薪炭林并举的方针.第七,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现大地园林化,搞好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促使林地生态环境不断向高效平衡的方向发展.第八,要在国家统一规划下,适当扩大绿肥播种面积,增强农业投入,增施有机肥,牢固树立用地养地相结合的观点,提高土地生产力.
5.整顿土地市场,科学出让土地.近年来,对土地市场进行了整顿,非农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制度,即对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批.为此在城市中要实现土地有偿利用,允许使用权合理流动.其目的是把土地推向市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使用制度,运用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这个经济杠杆,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制约,形成一种节约用地、合理地自我约束机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不仅为各级政府开辟了新的财源,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投资环境,而且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加强了土地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土地价格要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就是要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科学地计算土地经济价值.因此在建设中:首先应该成立土地估价委员会,对城镇土地进行分等定级、测算地价、修订编制区域性基准地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企事业单位土地随地而建筑物转让、入股、出租,生产基地转让等地价进行评审、监督和管理.其次,要建立分布地价制度,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按评估基准地价的要求,定期发布地价公告,为投资者快速提供准确的数据,这样既有利用银行作出贷款的估计,又为政府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提供了依据.最后要完善土地出让转让登记申报制度.对土地市场中的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必须经过登记.出让受让双方必须申报成交价,并应同时附上有关职能部门对土地作价测算,使用效益分析的评议书,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才能生效.政府通过优先购买权力和冻结地价的办法,防止地价的过高或过低的波动.
6.增强“惜土”意识,造福子孙后代.首先,要开展国土危机教育,更新传统观念,唤起人们对土地问题的忧患意识,增强国情、国策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建立起强大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其次,是增强全民族的“惜土”意识.中国政府已将每年的6月25日确定为“土地日”,每年通过宣传活动,采用口头讲解,版画宣传,典型引路,形象教育等形式普及土地资源知识,集中力量大抓,统一部署,全面动员,造成强大的声势和社会舆论.第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利用多种形式举办土地法规知识培训班,对乡村干部进行重点培训,土地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教育部门配合,从基础抓起,在小学搞国土观念教育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第四,规范管理土地.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根本保证,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调查、论证、规划、计划、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统计、登记、建档、发证”十二个程序,把握好调查论证、规划计划、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统计登记、建档发证六大环节.第五,像抓计划生育工作那样,把土地管理工作抓好.认真执行《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法》,加大执法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土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有机肥料为什么能培肥改良土壤?
(1)提供养分比较全面
有机肥是一种完全肥料,含有作物所需要的营养成分和各种有益元素,而且养分比例全面,许多养分可以被多种植物直接吸收利用。因此,有机肥施得越多,越有利于土壤养分比例平衡,越有利于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吸收和利用。多施有机肥不会造成土壤某种营养元素大量增加,破坏土壤养分平衡。
(2)形成微团聚体,改善土壤结构
微团聚体对自身和加入的水分及营养物质具有较大的吸储能力、释供能力和转化能力,从而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提高土壤缓冲能力和保肥供肥能力。
(3)形成腐殖质
腐殖质不仅可以直接营养作物,而且以胶膜形式凝聚在矿质颗粒表面,同多种金属离子形成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的结合物或螯合物,对微量元素的有效性起控制作用。
(4)缓慢、均衡地供给作物所必需的养分
其营养慢慢溶出,不易发生浓度障害。而超量施用化肥极易形成盐类浓度障害。
(5)提高土壤的保肥保水能力
所有的有机肥料都有较强的阳离子代换能力,可以吸收更多的钾、镁、锌等营养元素,防止淋失,提高土壤保肥能力,尤其是腐熟的有机肥保肥能力更明显。温室是接近封闭或半封闭的设施,气密性好,在有机肥分解过程中可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不易外逸,成为植物光合作用原料的重要来源。
实践表明,多施有机肥不但产量高,品质好,而且病害轻。
有机肥对土地的好处
多施有机肥的好处都是什么呢?
1.养分全面。有机肥是一种完全肥料,含有农作物生长发育所需要的丰富的碳、氮、磷、钾、钙、镁、硫、硅等大中量元素和一定量的铁、铜、锌、锰、硼、钼等微量元素。
2.改良土壤。有机肥含有大量有机质,长期施用能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团粒结构,促进土壤微生物繁殖,使土壤疏松、通气,易于排水、耕作。
3.保肥保水。施用有机肥可增强土壤的保肥性能和缓冲力。腐殖质为有机胶体,颗粒虽小,但表面积大,吸收水分能力比无机胶体大100多倍,代换量大4倍。长期施用有机肥,可使有机、无体复合胶体增多,土壤融合密切,增强保水、保肥、供肥能力。
4.促进作物生长。有机肥的腐殖质中,主要成分是腐殖酸,能促使种子发芽、根系生长和养分吸收。施用有机肥还可使光合作用的重要原料—二氧化碳浓度提高几倍至几十倍。
5.提高肥料利用率。有机肥与化肥配合,可缓急相济,互补短长,互相促进。有机肥分解时产生的酸,能促进矿物质养分溶解。
6.改善农产品品质。
耕地占补平衡质量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土地质量作了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由此可见,对于耕地占补平衡必须提供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
同时,不应忽视一个现象: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和重点城镇分布于平原、阶地、台地或自然生产条件较优越的地区,建设占用的耕地是城镇周边的高产粮地,但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开发整理潜力较大的地块大多位于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与城镇周边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新增耕地需通过增施有机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等措施,才能逐步提高土壤肥力和生产水平。因此,补充耕地不仅要强调在数量上达到占补平衡,而且要有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较大。特别是随着建设用地量增大,补充耕地面临新的情况:一是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越来越小。由于提前使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必须相应同步补充耕地面积,而资源潜力不可再生;同时近几年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未利用地直接发展为经济作物用地,耕地后备资源大量减少。二是土地开发整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由于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大、开垦条件较好、易开发利用的地块将会被开发利用,剩余的是开发条件较差的地块,所以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的比率减小,开发整理难度增大是其趋势所在。三是投入成本越来越高。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难度增大,开发造地的地块面积小而分散,开垦条件差,导致了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加大。因此,是否达到所占耕地的质量水平需要有相应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