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今後,随著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入力度。我旗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已达348.18万亩,其中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64.78万亩,林农个人国家级公益林283.4万亩。中央财政共下拨我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4487.86万元,这些基金主要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近年来,省级财政大力支持生态公益林保护,不断探索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得到持续提高。从2016年起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由19元/亩提高至22元/亩。从2019年起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分类分档管理,对乔木林及其它地类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22元/亩提高达到23元/亩,提高部分按照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分档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分别补助80%、60%、40%、40%,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每亩再补3元。通过实施分类分档补助,引导生态公益林向乔木林等生态功能强的林种转换,提高生态效益。2019-2020年省级以上财政累计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9.48亿元,其中安排建宁县3024.04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林补偿标准》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委派标准、开支水平。
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1、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每年15元/亩,其中:直补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12.75元/亩;集中统一管护费2.00元/亩;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亩。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管理经费两部分。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是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偿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他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一、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2、建设条件分析与评价;
3、建设总体布局;
4、分区或分项规划;
5、建设进度安排;
6、环境影响评价;
7、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8、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
9、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打枝、采脂、狩猎;
2、毁林建墓地,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3、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4、其它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国家补偿林业生态林的钱归谁所有?
国家补偿林业生态林的钱归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所有,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法律分析
国家设立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就是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保障的,有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占,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