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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物有机肥征关税吗 生物有机肥税收政策

肥料企业做出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准备些什么,怎么办理,具体步骤是什么

我是一家肥料生产企业,本身具有进出口权,也经常出口肥料,针对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企业需要具备进出口资质,这个需要到商务厅和省级海关去办理,办理起也不是很复杂。如果企业本身既不具备进出口资质,也不准去办理进出口资质,还有一条途径就是委托外贸公司或其他具体进出口资质的公司帮助办理报关出口。

二、肥料有很多种类,基本上都是资源和能源类的产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大部分出口都要征收出口关税。

三元复合肥这一类的肥料出口关税是110%

二元复合肥这一类的肥料出口关税是7%

分装成零售包装的三元复合肥料也是7%

有机肥料没有出口关税,但这里面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未经化学处理的有机肥料,这种出口需要做商检。另一类是经化学处理的有机肥料,这一种出口不需要做商检。

大致肥料出口的情况就是这样,如有不清楚可以向我咨询,我尽力帮助。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有机肥料免税吗

法律分析: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它是指从植物和/或动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质,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应用于土壤中。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是通过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的混合和/或结合而制成的。

3、三生物有机肥,指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动植物残体为主要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机肥料销售是否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它是指从植物和/或动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质,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应用于土壤中。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是通过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的混合和/或结合而制成的。

3、三生物有机肥,指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动植物残体为主要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扩展资料: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等规定,对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进行独立核算。销售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有机肥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开具通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不能提供的,不予免税。

生产有机肥料产品的纳税人:

1、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2、化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机肥产品一年内原质量技术检验报告,出具报告的化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有关资质认证。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销售有机肥产品,还应当提供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有机肥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有机肥产品增值税的通知。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和生物有机肥。1、有机肥料,它是指从植物和/或动物身上提取的碳物质,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应用于土壤中。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它是指含有一定量有机肥的复合肥,是通过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的混合和/或结合而制成的。3、三生物有机肥,指以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动植物残体为主要原料,经无害化处理、分解而成的具有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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